前期物业服务合同(4)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第八条 受物价、管理成本、法律法规政策性指导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如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有所调整,届时由乙方重新进行核算,新的标准应予以公示。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其它费用指导性标准等约定事项,应于执行新标准前15日内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相关政策资料和调整标准的公示,届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一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户外墙面、屋面等;
2、供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公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二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四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公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业主大会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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