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人取回“抵押物”不构成盗窃罪(5)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视角四:社会情理的视角。情理是天理与人情的统称。天理是自然的法则,人情是人的本然之性。司法裁判首先要做到合法,但也必须符合情理,否则就会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沈德泳大法官曾说过“法官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就是在情理法融合的高度上审视司法审判工作的结果”。
本案中,如果将胡坚定罪,而胡坚是按照临安市华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生的要求取回车辆的,那么胡生的行为又如何定性?定盗窃罪吗,显然不合情理。换个角度,如果胡生指示别人而非胡坚取回车辆,难道对该人以盗窃罪处罚,显然又合情理。
进一步言之,胡坚将车辆“抵押”,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后,胡坚将车辆取回。对胡坚此种行为虽不能予以鼓励,但若按盗窃处理,恐怕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情感。
本案引发的思考:本案中,因宣城世纪公司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案涉车辆权属状态进行基本审查,主观上非善意取得质押权,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宣城世纪公司善意取得了质押权,是不是胡坚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无论宣城世纪公司是否取得质押权,对于车辆所有权人来说,其财产系被他人无权处分,其取回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亦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应当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
本案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务必合法、规范经营,这不仅仅是遵纪守法的要求,更是抵御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一审】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刑初532号
【二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8刑终89号
来源:Alpha案例库,“胡坚盗窃案 ”;转自“刑事法库”公号
作者:潘成鹏,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处分权人取回“抵押物”不构成盗窃罪


无处分权人取回“抵押物”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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