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计:高中历史——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8)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⑤有利于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5)宋朝的礼法合一
朱熹把传统的“德主刑辅”说修正为“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至此,正统法律思想经过理学的加工改造,变得更加缜密和系统,从而完成了哲理化的进程。
宋朝判案时考量的因素除去法律文本,依据还有经义、天理、人情等更高位阶的价值,做到礼法合一。
出示材料
南宋年间一出典人想在土地典出多年后以原价赎回,而求赎时货币已大为贬值,典主不同意,因而成讼。当时法定必须采用纸币交易,法官胡颖判曰:“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于是判决出典人以出典时的铜钱回赎。
——译自《名公书判清明集》
2.元朝的法律:广泛援引唐律
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元朝法律内容广泛,法律形式以条格、断例为主。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主要是有关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法规。断例是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
而且,元朝的法律贯串着民族压迫的通则。如刑法“斗殴”例中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杀伤例中规定,“杀人者死,但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等。
3.明朝的法律与教化——明刑弼教
(1)明朝法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教学设计:高中历史——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2)明朝教化
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出示材料
元朝末年吏治腐败、法纪废弛所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有切身的体会。因此,在建立明朝统治的过程中,面对纷乱的社会局面,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强调要通过刑罚镇压和道德教化来重建汉族皇朝的统治,并以此为指导思想着手立法、司法,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明刑弼教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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