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哲思享|刘怀玉、王赛:改革开放新时期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学术界的理论旅行——以萨特为例(15)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在晚年的访谈中,萨特大谈义务,他看到了人的行动中包含的某种类似“请求”的东西,而他认为,正是这种东西使伦理成为可能:“对于义务,我的意思是,任何时候我意识到某物,或做某事,总有一种超越实在的请求,并导致这样一个事实,即我所要施行的行动中包含了一种内在的强制力,这就是我意识的一个向度。每一个意识都必须做它所做的事,并不是因为它所做的事都必然是值得的,而是相反,因为意识中的任何目的总使自己呈现为某种类似请求的东西。这在我看来就是伦理的开始。”萨特将他新发现的这种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请求”关系定义为“道德良知”,他决定性地将关注的中心从自我转移到他人,我与他人的斗争转变为我对他人的请求。萨特的转向确证了列维纳斯的坚守:如果不想放弃主体性,那么从“他人”出发或许是更好的出路。哲学中主体性的建构开始于笛卡尔的“我思”,但这个“我思”以切断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为前提。
德国古典哲学想要建立“类”的主体性,它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个体。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经过科耶夫的宣传在法国思想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萨特也长时间被其俘获,但列维纳斯,作为一名犹太人,饱经战争的苦难,对这种斗争伦理有一种天生的反感。胡塞尔的现象学在认识论的层面上找到了自我与他人的关联,他的“主体际性”似乎使他人和自我平起平坐了,但作为出发点的“先验自我”仍然是一种绝对自我。海德格尔看到,单纯从认识论的层面探讨他人问题没有出路,认识论摆脱不了唯我论。海德格尔避开先验自我的老路,走出了“我思”的内在性,专注于此在“在世”的“共在”结构。萨特和列维纳斯都注意到,海德格尔的“共在”结构是把“我”与他人的关系变成了“我们”,而不是一个独特个体与另一个独特个体的“相遇”(ensounter),因为在“我们”中,“我”和他人是可以相互置换的。
如何做到与他人“相遇”呢?萨特认为,在“注视”中,“我”与他人真正相遇了。他人的注视使我感受到一种震动,这种震动“证实他人意识的存在是确定无疑和不容争辩的经验”。萨特所说的这种“注视”意味着不快和斗争。在列维纳斯看来,这并不是真正的伦理关系。和萨特一样,列维纳斯也看到了他者对“我”的限制和威胁,但列维纳斯决定性地将视角从“自我”移向了“他者”,看到了“我”对他者的限制和威胁,因此也凸显出我对他者的责任,它使“我们”走出自我的傲慢,带着谦卑之心面对他者。对于列维纳斯来说,“我”的存在本身就对他人构成了侵犯,掠夺和杀戮,即是说,他对他人犯有“原罪”,因此,“我”对他人具有永久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会在“我”对他人“面孔(脸,fase)”的凝视中被强烈地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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