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号)(1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7.1.4 产品配方除着色剂或香料的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种类相同,且系列名称相同的产品,可以参考已有的资料和数据,只对调整组分进行评估,并确保产品安全。
7.1.5 如果产品配方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其可能产生系统毒性的作用机制相同,必要时应考虑原料的累积暴露,并进行个案分析。
7.1.6 如果产品中所含原料存在于除该类化妆品外的其他产品的显著暴露来源时,如:其他化妆品、食品、环境等,在计算安全边际值时应考虑其他来源的暴露,并进行具体分析。
7.1.7 应针对每个产品编写安全评估报告,妥善保存,及时补充上市后的安全资料。

7.2 产品理化稳定性评价


7.2.1 应结合产品的具体情况评价相关理化指标以确定产品的稳定性,保障每批次上市化妆品的质量稳定,一般包括以下参数:
(1)物理状态;
(2)剂型(乳液、粉等);
(3)感官特性(颜色、气味等);
(4)pH值(在何种温度条件下);
(5)粘度(在何种温度条件下);
(6)根据具体需要的其他方面。
7.2.2 确认原料之间是否存在化学和/或生物学相互作用,并考虑相互作用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如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应当结合相关文献研究资料或理化实验数据,进行评估。
7.2.3 对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容器或载体的理化稳定性及其与产品的相容性进行评估。
可参考包装或载体供应商的安全资料或安全声明等资料,对容器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7.2.4 对配方体系近似、包装材质相同的化妆品,可根据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理化稳定性开展评估工作,但需阐明理由,说明情况。

7.3 产品微生物学评估


7.3.1 化妆品微生物污染通常来源于原料带入,产品配制和灌装过程,以及消费者使用环节。儿童化妆品、眼部/口唇化妆品,应当对微生物污染予以特别关注。
7.3.2 对处于研发阶段的化妆品,可参考国际通用的标准或方法对其防腐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7.3.3 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可参考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根据产品特性,属于不易受微生物污染的产品,即非含水产品、有机溶剂为主的产品、含水产品中如水活度<0.7、乙醇含量>20%(体积)、高/低pH值(≥10或≤3)、灌装温度高于65℃的产品、一次性或包装不能开启等类型的产品等,可不进行防腐效能评价,但化妆品安全性评估人员应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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