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号)(11)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1)植物的通用名称、拉丁名;
(2)种属名称包括物种、属、科;
(3)所用植物的部分;
(4)感官描述:粉末、液态、色彩、气味等;
(5)形态解剖学描述;
(6)自然生态和地理分布;
(7)植物的来源包括地理来源以及是否栽培或野生;
(8)具体制备过程:收集、洗涤、干燥、萃取等;
(9)储存条件;
(10)特征性组成要素:特征性成分;
(11)理化特性;
(12)微生物情况包括真菌感染;
(13)农药、重金属残留等;
(14)防腐剂和/或其他添加剂;
(15)如果是含有溶剂的提取液,应说明包含的溶剂和有效成分的含量。
6.3.4 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制备过程;
(2)所用的生物描述:供体生物、受体生物、经修饰的微生物等;
(3)生物技术的类型/方式;
(4)微生物致病性;
(5)毒性成分包括生物代谢物、产生的毒素等;
(6)理化特性;
(7)微生物质量控制措施;
(8)防腐剂和/或其他添加剂。
对于特殊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其中经修饰的对象(如微生物)或潜在的毒性物质不能彻底去除的,需提供数据予以说明。
6.4香精香料
香精香料应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修正案及其相关标准。
7. 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
7.1 评估原则
7.1.1 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应以暴露为导向,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量、残留等暴露水平,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产品安全性。
7.1.2 按照风险评估程序对化妆品中的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进行风险评估。使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列表中的原料、有限制要求的风险物质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估结论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采用其风险评估结论,如不同的权威机构的限量值或评估结果不一致时,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7.1.3 完成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后,需要排除化妆品产品皮肤不良反应的,在满足伦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或人体试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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