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号)(9)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6.1.5 如香精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标准,需对相关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6.1.6 对于化学结构明确,且不包含严重致突变警告结构的原料或风险物质,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时,可参考使用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进行评估,但该方法不适用于金属或金属化合物、强致癌物(如黄曲霉毒素、亚硝基化合物、联苯胺类和肼等)、蛋白质、类固醇、高分子质量的物质、有很强生物蓄积性物质以及放射性化学物质和化学结构未知的混合物等。
6.1.7 对于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的非功效成分或风险物质,可参考使用分组/交叉参照(Grouping/ReadAcross)进行评估。所参照的化学物与该原料或风险物质有相似的化学结构,相同的代谢途径和化学/生物反应性,其中结构相似性表现在:(1)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官能团(如醛类、环氧化物、酯类、特殊金属离子物质);(2)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组分或被归为相同的危害级别,具有相似的碳链长度;(3)各化学物质在结构上(如碳链长度)呈现递增或保持不变的特征,这种特征可以通过观察各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得到;(4)各化学物质由于结构的相似性,通过化学物质或生物作用后,具有相同的前驱体或降解产物可能性。
6.1.8 根据原料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使用历史、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可增加或减免毒理学终点的评估。
6.2 化妆品原料的理化性质
原料的理化性质可用于预测特定的毒理学特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6.2.1 原料的名称
包括标准中文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化学名称、INCI名称、CAS号、EINCES号等。
6.2.2 物理状态
如固体、液体、挥发性气体等。
6.2.3 分子结构式和相对分子量
对于复配原料,必须说明每个组成成分的分子结构式和相对分子量。
6.2.4 化学特性和纯度
应说明表征化学特性时使用的技术条件(紫外光谱或红外光谱、核磁、质谱、元素分析等)以及检测结果等。
应明确原料的纯度/含量以及测定方法,并说明分析方法的来源及测定原理。
在理化试验和毒性试验中使用的原料必须与产品中使用的原料相当。确保理化试验和毒性试验中使用的原料更具有代表性,差异不会带来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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