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解读(6)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2)技多不压身。充电成职场提高竞争力的常态。
(3)挫折中成长。市场类挑战修炼,或适应或退出。
(4)怪招成救命稻草。压力之下奇招怪招迭出,怀孕休息。
(5)卧薪尝胆图自强。降低标准和提升自身,以期经济崛起时自身也能够再度辉煌。
六、《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涉刑禁聘
(一)条款精要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会计职务犯罪情形
会计职务犯罪,对企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轻则亏损重则倒闭,而违法犯罪会计本人,也付出惨痛代价。
第一类,侵占公款。利用职务之便多发工资;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利用多个公款账户,提取钱款进行赌博或营利活动,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对资金进行调配,来保持资金账面平衡应付审计。
【案例1】出纳挪用公款
会计人也是人,但是,这是一群特殊的人,是能够更多条件的、更加方便地接触到“公款”的人。这种经常接触的“公款”与会计人自己的“钱”是完全不一样的两种物质,“公款”是会计人的专业工作对象,“钱”应该是会计人的合法工作报酬。千言万语归成一句话:“公款”且莫动手,动手就逾越了公私边界线。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会计人,混淆了边界线,或抱着侥幸心理,失身于自己管理的“公款”。可怜、可悲、可耻、可气。现以出纳挪用公款来分析“老司机”如何失足。当然,现实中,“小鲜肉”们犯事的也不少。
(1)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退休后被上海市某公墓管理所(系国有事业单位)聘为临时工性质的出纳员。张某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间,利用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其保管的公款计人民币10万余元给陈某进行营利活动,后因陈某失踪张某无法追回借款,自己又无偿还能力,便制造假象后向公安机关谎报假案,称其在为本单位解款途中遭歹徒暴力抢劫,被劫公款10万余元。公安机关侦查中发现张某有报假案和自己作案的嫌疑,遂讯问张某,张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未退缴。
(2)分歧意见
对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五种不同意见:a.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性质属挪用,构成挪用公款罪。b.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性质属侵吞,构成贪污罪。c.张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d.张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e.张某系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以贪污论。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