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山西碑刻里的乡约(1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道光十五年所立《重修仪伏补萁彩绘碑记》落款形式与道光十三年类似,仍然有“乡保”。碑刻资料显示,从康熙五十年(1712)到道光十五年(1835)的一百二十多年间,介休县张壁村的乡村组织十分稳定,一直存在着乡约、乡保系统,在修建该村庙宇的重大文化活动中,主要有香老、公正、乡耆、乡约、保正、纠首六类人员。其中香老是庙宇系统的;关于“公正”,绛州垣曲乾隆二十七年有“合村每年公举公直九名,协同总长督一村人等”(《资料选》,第682页)的记载,推测“公正”似乎是与“公直”相似者;乡耆是乡村老人,或许沿袭了明代老人制度的敬老之风;纠首是组织施工的人员。因此在香老、公正、乡耆这些乡村社会较为令人尊重的人之后,在纠首承担实际工作的人员之前,是乡约、乡保人员,他们代表着村社中的行政系统出现在这种排序中。
汾州府介休县张壁村的事例不是孤立的,还有其他地方的例证。如乡约与保正结合的“约保”,《资料选》续一第468号《兴地村社仓碑记》,乾隆四十一年(1776)由乡耆、约保、香老、仓长所立,碑文中也有“约保”一词,此“约保”应当是乡约、保正的意思。《资料选》续一第425号《重修东岳庙碑记》,光绪三十四年(1908)立于介休小靳村,落款中就有“约保郭学礼”。再如“乡保”一词,高平县嘉庆五年(1800)所立《康营村上谕六解碑记》中的“乡地保甲”简化为“乡保”。
《资料选》第442号《重修南神庙记》,汾州府平遥县立于光绪二十五年,落款中有“乡保董椿年”(《资料选》,第592页)的记载。第496号《社仓丰备仓记》,光绪二十年所立,记载平阳知府设仓事迹,落款中有“乡保郝发兆阎九德”(《资料选》,第668页)。
乡保,也指乡约与保长,在清代职责主要是保证治安的保甲功能。山西太原总兵袁立相雍正四年就乡约、保长问题上奏,反映出当时山西乡约的情况,袁立相说:
窃以为地方之要务,莫踰靖盗以安民,而靖盗之法,必在先择乡约、保长,令其稽查奸宄贰者。果得其人,一乡之中,十室之内,孰善孰恶,是正是邪,了然闻见于耳目,预作防范,处置得宜,良善无患为……今则乡约、保长之设有异于昔,虚应故事而已。其弊皆由胥役朦混,妄举某人朴素老成,可为保长,则保长之某人颇谙文墨,可供乡约,则乡约之以致踯躅昏愦贪欲鄙细之人比比皆然,俱充其役,善恶不知,邪正不分。忽闻盗贼劫窃某家,惟投一纸报单于有司,完其乡保之事,何曾加意御侮,秉心护良,非徒无益于地方,诚有废弛于良法也。臣愚为设立乡保,务择其贤能勤慎者以董其役,再明赏罚之条,使其知有喜畏之心,罪有归而赏有章也,能无殚力从事者乎。虚设已除,必收实用之效矣。其次宜严遏讳盗,若盗不讳则盗畏法而渐息,地方可以谧,黎庶得以奠居。欲除讳盗之弊,必须文武协公,事宜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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