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山西碑刻里的乡约(1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伏念弭盗安民之法,始择乡保以除窝隐之源,继严文武以遏讳纵之弊,或可稍补于万一。①
可见“乡保”一词是指乡约、保长,属于“役”,主要职能是“靖盗”,当时乡保已经普遍设立,此奏强调的是如何发挥乡约的作用。雍正帝在此折后朱批:“此奏甚好,已颁谕矣。”予以肯定。
太原晋祠附近晋水一源分为四河,其管理也有特色。《资料选》续一第92号
《奉宪整饬水利碑》记载,原来设立渠长管理,雍正七年(1729)又设立渠甲,规定:“嗣后以地多者充渠长,次者充水甲,每年一换,责命乡地保甲议举。”(《资料选》续一,第203页)又说“嗣后渠甲由乡地保甲举报到官,令渠头投递连名水甲认状,官给印照……再令乡地不时稽查,有弊即报”(《资料选》续一,第204页)。该碑的落款中,有晋祠乡约、保正、地方、渠长、水甲等,文中“乡地保甲”连用,也有“乡地”单独使用情形,当是指落款中的乡约、地方。乾隆四十五年(1780)立《永饬碑记》立碑者为“东街乡约高廷相,本村地方王光前”(《资料选》续一,第704页)。雍正、乾隆时期,晋祠附近的基层社会组织是乡约、地方、渠甲。
乡约、地方在其他府州也存在。《资料选》续一第454号《赈饥碑记》,平定知州立于光绪十四年(1888),落款人中有“值年乡约荆允中、王魁万,地方赵元珠”用法(《资料选》续一,第686页)。不少碑刻中乡约、地方简化为“乡地”一词。如《资料选》续一第473号《永远碑记》是禁赌碑,嘉庆十三年(1808)立于泽州陵川县,说今后发现赌博,“合社乡地仍照罚戏三天。”(《资料选》续一,第707页)再如《资料选》第496号《丁丑大荒记》,光绪九年(1883)立于安邑,落款中有“合村乡地首人”(第666页)记载。《资料选》续一第486号《禁赌碑记》光绪二十五年立于代州原平镇金沟村,碑中规定:“乡地送城者每人给工钱二百文。”(《资料选》续一,第719页)
乡约的首领除了“约正”一词外,还有“约长”之称。《资料选》续一第277号
《重修芳林寺碑记》咸丰六年(1856)所立,碑中讲约长、社首筹建事宜,落款有“值年约长贾生蕙等六人”(第455页)。五台县还有“总约”等,《资料选》第27号《五台山六月大会告示碑》光绪十三年(1887)立碑,碑中说:“六月庙会期间带差役人等,前往稽查弹压,所需食用等项,昔皆各路支办。会完之日,风闻该总约等,将一切花费按户分摊,其中难保不借端苛派,贻累商民,今拟概行裁免。”因此要求“台怀总约,约总乡甲暨僧俗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务各遵照办理。该总约等不得再行摊派,索扰商民”(第25页)。五台县的这种“总约”,也在《资料选》507号《巡抚部院扎通知碑》中见到,该碑立于光绪十七年,碑文中说:“该县仍应随时严禁书役、总约人等,无许需索。”(《资料选》,第679页)此外,绛州垣曲乾隆二十七年(1762)有“总长”(《资料选》第682、683页),推测相当于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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