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山西碑刻里的乡约(14)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总约,陕西西安府府城、大刕县、横上县、雩县、宁陕厅都有设置总约的记载①,据河南嘉庆《浚县志》卷一一《兵防保甲附》记载:“乡约者一乡之约也,总约者则又乡约之总也。”可见总约为乡约之总。
四 明清山西基层社会组织结构中的乡约
依据碑刻资料,我们拼出了明清山西乡约的基本面貌,下面继续从整体与连续的角度,探讨乡约在山西的推行过程及其属性。
康熙四十四年(1705)所修潞安府《长子县志》卷三《乡约》①,较系统地记载明清两朝推行乡约的过程与属性,我们对其进行探讨。《长子县志·乡约》的小序说:
乡约与保甲相表里。明制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保有正副,择有才干者为之,俾率丁壮,肄武艺,以备非常。又有乡约,有老人,赐以冠带,凡乡村争讼者,咸就质焉。朔、望则纠集里人,讲解上谕,化民成俗之要道也。奉行者其勿以具文观之。
这一记载以“乡约与保甲相表里”立论,不过接着介绍的则是明代的里甲与保的混合制度,基层社会组织分成甲、保、里三级,而职责是“率丁壮,肄武艺”,维护治安,且具有军事性质,里甲本来属于赋役组织,遂使赋役组织与治安组织发生交叉,发挥着保甲的功能。其实这一状况比较符合晚明清初的历史,雍正《洪洞县志》记载:保甲之法始于《周礼·大司徒》,“明万历元年知县熊公讳镃仿其意而行之,立团练法,城乡各立保正、保副,二十家为保,保置长枪各一,铜锣二,为防御计,每夜保夫互击锣,递相巡逻,报正副,正副击锣纠十保,同心救援,后期及不至者罚有差。立法严密,地方有赖。”②可见熊镃推行的团练法,就是设立“保”一级组织,武装县民,进行军事防御。里甲是明代的基本制度,这时又加入了“保”。本文第二部分引用了洪洞知县熊镃同时在城乡各立约所设立约正副的资料,洪洞县出现了乡约与里甲保并存的制度。
前引长子县里甲保与乡约、老人并列的制度,应当是晚明清初山西普遍存在的基层社会制度。
《长子县志·乡约》小序之后接着刊录了明洪武时的“明上谕”即“圣训六言”,与清朝的“圣谕十六条”,并记载说“康熙二十三年颁行”,我们知道“圣谕十六条”是康熙九年(1670)颁布的,康熙二十三年或许是山西开始推行的年代。接着介绍了长子县的乡约所与宣讲制度:
乡约所二,东在崔公庙,西在能仁寺,以月朔望之第二日分东西递讲,其日知县率师生僚属齐集,设皇帝圣谕牌,行三跪九叩头。礼毕,执事者供讲案,鸣钟鼓,约正、约副纠举善恶,分别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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