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山西碑刻里的乡约(17)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里甲之役在雍正末年还存在。阳城县白巷里中庄社一块雍正十三年(1735)的碑记,记载了当时关于禁止拆毁村寨城垣的禁约。禁约是由白巷里的绅士提交知县的,知县批准后立碑示禁。碑记中说:“今据白巷里绅士曹恒吉等呈请,保全寨堡,恩准勒石事等情到县。据此拟合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村乡地里甲人等知悉:所有寨内墙垣房舍什物,嗣后务须各守己业,合力修葺,不许任意拆毁变价。该乡地人等不时巡查,一体看守。如遇前项不法之徒,擅行拆毁者,许尔等即刻扭禀赴县,以凭惩治,决不姑纵。”③该村存在着乡地与里甲组织。
实际上白巷里共有八社,清前期里甲“从一种赋役征派组织变成了更强调地缘和邻里关系的地方系统”④。白巷里内部关于采办黄丝的碑记,反映了里甲、村社与乡约、地方的关系。在嘉庆元年的墙碑中,有八个社“在乡约所公议”的记载,结果是“嗣后办丝照八社分办”⑤。这些社在碑文中被称作“村社”、“乡社”,其中有里甲存在。道光三年所立碑刻中说到,“里长一役,久经县中裁汰,今将里长应办黄丝大差既归三社办理,其余应办公务无多,悉归地方办□(疑为“理”字)里中亦将里长裁去,各甲每次只充膺地方一年、乡约一年,仍照旧按六甲轮流周转。均永以为例。”①裁去里之后,甲与乡约、地方合为一体。
在阳城县郭峪,从乾隆到道光时期存在着乡约、地方、里社组织系统。乾隆二十年(1755)“郭峪镇生员张国模、范均,乡约陈权,地方刘元”报告郭峪里民与轿工、土木工行的纠纷事件,出现乡约、地方的用语,知县要求该镇今后遇有把持承揽等事,“许本家投鸣乡地”②。这里的“乡地”是“乡约”、“地方”的缩略语。道光二十二年(1842)《保护豫楼议约碑》说郭峪豫楼因楼主王姓没落卖给常姓,议定不许拆毁。后“忽有串谋拆毁一事,时阖镇诸人并本年社首同出拦住。同本年乡约验过议约文字”③。落款为乡约崔英与社首陈笃声等11人立石。这些记载表明,乡约与地方、社首等在公共事务方面发挥着作用。
此外,关于乡约与保甲的关系。高平知县刘一相万历初年设立的乡约内含保甲,是乡约、保甲合一的组织。明代碑刻也有地方官推行保甲的记载,芮城知县赵庭琰万历四十一年(1613)离任后,当地人为其立德政碑,碑文记载他“立保甲以防不虞”(《资料选》,第180页)。《资料选》第51号《均平水道记》天启七年(1627)立于五台,讲到知县李公“编保甲而申盗贼之禁”(第63页),但是在碑刻中保甲远比乡约的出现少得多。清代碑刻的情形更是如此,我们从山西碑刻中只是看到高平县嘉庆二十一年(1816)所立《拥万村重立社规碑》中说:“乡约甲长非公直之人不可充应,惟社中共公举觅。”杜正贞指出,关于泽州的保甲,晚明动乱时期,曾有个别官员创设保甲之法,但似乎只是临时性的举措。虽然清朝政府力行保甲,而且在一些地方得到实在和持续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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