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山西碑刻里的乡约(18)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但在地方志和其他文献中,几乎没有保甲的记载。泽州的保甲似乎是在里甲的框架或者说在里甲的名义下执行的。④
我想除了杜正贞所说的原因,晚明保甲在乡约名义下执行也是重要原因,我们已经论述了高平县万历时期的事例,颇有影响的吕坤《乡甲约》也是乡约与保甲合一的。近来我研究顺康雍时期的保甲问题,撰有未刊稿《清顺康时期保甲制的推行》一文,无论是实录、政书还是奏折罕见顺康时期山西推行保甲的记载,检索雍正
《山西通志》,“名宦”部分发现记载了地方官推行保甲的三个事例:
赵吉士,字天羽,休宁人,杭州府学生,顺治八年举乡试,康熙七年铨知交城县事,交城居万山中,岩磴参错,畜马绝有力,又饶灌木,时民间畜马有禁,上官废南堡村木厂,许河市卖,由是利为文水商民所夺,交人重困,往往去为盗。吉士首阅武郭南,令下士卒有序,会年饥录饿者七十人,完廨舎垣墙,使家人与处。询群盗出没所在,多得其实,乃申明墉保甲团练之法,躬诣河北,都行荒政。(卷八八)
汪宗鲁,江南怀宁人。康熙六年以进士知沁州,有清操,薪水悉自给,民有讼以木为皂,率令自拘到案,立剖之,役人皆拱手无所事事,由是修城隍,饰庙学,严保甲,劝农桑,惩游惰。(卷九七)
崔鸣鷟,内邱人,康熙八年以进士知河津县,首革现役杂派诸弊,均水利,正经界,严保甲,抑豪强,修学建桥,以次毕举,措置有方,事集而民不扰,民爱之。(卷一○○)
以上三人都是康熙初期任官山西的,在山西省中南部的太原府交城县、沁州、绛州河津县推行保甲。雍正时期力行保甲,我撰有另一未刊稿《雍正朝保甲制度的普及》,依据的资料是奏折,也没有看到山西的保甲记载。不过偶尔发现了乾隆时期山西保甲的记载,乾隆二年(1737)四月初六日,山西按察使元展成奏报吏治民俗谈到惩治窃贼之事,认为:“杜窃之法诚莫善于严保甲。然户口必无遗编,保甲才有实效。”①乾隆三年(1738)八月二十六日,山西按察使萨哈谅为整饬民风上奏,针对晋省人民轻生,“设立劝惩之法,责成保甲、乡长,凡有里民口角细故,务必力为劝解,一年之中,若保甲内并无自尽命案,州县官将保甲、乡长奖赏旌异;若保甲内有互相争角不行和解以致轻生者,保甲、乡长治以在旁不行劝阻之罪,使同乡共井之人个相儆惕,挽回薄俗”②。这些资料透露出山西当地还是有保甲的。
因此,确有可能山西乡约、里甲承担着保甲的职能,或许与明代后期山西出于局势需要推行团练法有关,使得里甲、乡约兼顾了防御、靖盗、治安的职责。但是也不排除保甲的存在,只是并不显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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