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谢登科: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基于六个典型案例的分析(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电子数据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它既是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承载着财产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电子数据种类繁多、范围广泛。诸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电子交易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都属于电子数据,由此决定了电子数据承载着多种类型的基本权利。明晰电子数据所承载的基本权利,是电子数据取证中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前提,对科学构建我国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和审查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广泛、内容多样,有些基本权利通常不会受到电子数据取证活动的干预或侵犯,比如生命权、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有些基本权利则可能会受到电子数据取证活动干预,比如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从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运行来看,财产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这四类基本权利可能会受到电子数据取证活动影响。
因此,本文主要选取这四类基本权利作为分析对象。由于刑事侦查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最为激烈的领域,侦查机关享有通过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来收集电子数据的权力,因此,本文主要以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和影响。
一、财产类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
二、隐私类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
三、通信类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
四、言论表达类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
五、结语:基本权利干预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原则
一、财产类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
财产权是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了公民财产权。《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共同构成公民最基本的三大权利,它们集中体现了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财产权为国家公权力设置了严格界限,个人可以自由行使其财产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来创造财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公民财产权的范围日益扩大,出现了各种新型财产权,其中就包括数字财产权。在网络信息社会之前,人们的财产权主要依附于各种有形物,比如房屋、土地、车辆、生活物品、生产设备等,这些有形物中蕴含了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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