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谢登科: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基于六个典型案例的分析(4)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一,数字货币的虚拟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无法仅通过扣押措施来对其有效取证。传统实物货币具有实物形态,侦查机关通过搜查扣押就可以实际占有该实物货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扣押后将丧失对实物货币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而数字货币本质上是虚拟的0-1数据,其并不具有实物形态,无法直接予以扣押。在实践中,有些侦查机关可能会扣押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机、电脑等数字货币的操作设备。但是,仅扣押作案的手机、电脑等数字货币的操作设备,并不会让犯罪嫌疑人丧失对数字货币的支配权。只要犯罪嫌疑人掌握其数字钱包的公钥和私钥密码,其仍然可以在其他手机、电脑等设备上安装数字钱包程序,通过密钥获得对其数字货币的支配权。
第二,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决定了侦查机关无法通过冻结措施来对涉案数字货币有效取证。对于传统货币存款,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冻结方式让犯罪嫌疑人丧失对其财产的支配权,比如对涉案银行卡账号的冻结。冻结能够固定涉案账号财产,使其账号内资金不再交易或者流转,因为传统银行卡号采取了中心化的组织结构,查封信息通过某个网点上传至中央服务器后,其就可以阻止涉案账号资金在其下各个交易网点的存取或交易。但是,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作为其底层技术,其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其采取P2P(点对点)的网络结构,并不存在独立第三方对网络进行集中监管。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决定了仅通过对某个节点采取冻结措施,将无法阻止数字货币的流通或交易。
第三,将数字货币作变现处理后予以扣押,既可能侵犯数字货币所承载的财产权,也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其他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侦查机关将数字货币变现为传统货币予以扣押,比如在黎某、张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公安机关将涉案比特币350.11个、莱特币19,791.7个提现为人民币后予以扣押。但是,数字货币采取了公钥私钥和非对称加密技术,侦查机关对数字货币作变现处理必须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数字钱包的公钥和私钥密码。除非犯罪嫌疑人告诉侦查机关其数字钱包的公钥和私钥密码,否则侦查机关将无从对数字货币作变现处理。基于趋利避害的自然理性,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自愿将公钥私钥密码告诉他人。若侦查机关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公钥私钥密码,不仅会干预犯罪嫌疑人人身权,也会违反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二、隐私类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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