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谢登科: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基于六个典型案例的分析(5)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隐私权是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它意味着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刺探、侵扰和公开。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但《宪法》第38条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却包含了隐私权。隐私权是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若公民个人私生活领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则法律主体将无法享有完整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并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予以区分。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它包括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前者包括个人健康、财产状况等信息,后者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存在交叉,但前者范围远大于后者。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权调整范围,侦查机关收集私密个人信息会干预公民隐私权。
对于非私密个人信息,即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公开信息,侦查机关在收集此类信息时并不会侵犯公民隐私权。随着社会文明和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个人独处与隐私信息对公民不可或缺;较之于纯粹的身体、财产等物质性伤害,侵害隐私权对公民个人精神所带来的痛苦会更大。当然,隐私权也有其边界和限度,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权依法定程序干预个人隐私权。
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既扩张了隐私权的客体范围,也导致其依附载体、控制主体的巨大变革。在网络信息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存储等技术,带来了很多新形态的隐私信息,比如计算机登录日志、网页浏览痕迹、电子交易记录等,这就扩大了隐私信息内容和范围。在刑事案件中,隐私类电子数据也会大量出现,侦查机关收集电子数据也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
案例二: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在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张某在顾某乘坐的公务车上秘密安装GPS定位仪,通过对车辆轨迹进行实时监控,获取了车辆每天的行驶路线、停车位置信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三:赵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在赵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侦查机关向汽车租赁公司调取了该公司捷达轿车GPS定位信息,获取该捷达轿车2017年11月的车辆行驶轨迹。法院经审理后将该GPS定位信息作为定案依据之一。
在上述两案中都涉及GPS定位信息。其中,案例二中私人非法收集他人GPS定位信息,法院认为其侵犯公民隐私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在案例三中,侦查机关通过“调取程序”就轻易获得他人车辆GPS定位信息。调取不同于搜查等强制性侦查,它无须经过审批就可以由侦查人员自行决定适用。侦查机关调取车辆GPS定位信息是为查明贩卖毒品犯罪的案件事实,其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却缺乏相应程序控制,GPS定位信息中承载的公民隐私权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私人会因非法收集他人GPS定位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被法院定罪量刑,另一方面承载公民隐私权的GPS定位信息却在侦查机关证据调取中无法获得程序保障。这就意味着电子数据取证中的隐私权保障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占据重要地位,较之于纯粹的身体、财产等物质性伤害,侵害隐私权对公民个人精神所带来的痛苦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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