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谢登科: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基于六个典型案例的分析(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实物财产在诉讼中可能演变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物证。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盗窃的钱款、金银首饰、手机、车辆等各种财物;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等。物证是以有形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证明信息通常存在于有形物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之中,其蕴含的案件信息会依附于其物质载体,不能脱离其物质载体而单独存在。这些物证一方面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另一方面承载着被调查对象的财产权。侦查机关在收集物证时,就可能会干预或侵犯该物证所承载的财产权,阻碍公民对其财产的交易或使用。比如侦查机关搜查扣押动产类实物证据,或者查封不动产类实物证据,权利人就无法占有、使用、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
在网络信息时代,人们除了拥有实物财产外,有些财产也会以数据形式存在,比如数字货币、算法程序、操作系统等。2018年,中国数字经济产值高达31.3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8%,数字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数据财产的价值核心是数据和信息,数据财产的本质是其功能效用而非外在形式。一方面,数据服务创造的价值正在逐步超越实物价值;另一方面,人类历史上出现了数据服务主导硬件产品的情形。数据财产虽然不具有实物财产的物质性、有形性等特征,但其本身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数据所蕴含的使用价值与交易价值决定了其可以成为财产权客体。数据财产在诉讼程序中也会演变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中蕴含的证据信息存在于数据之中,数据本身就是证据信息的载体,比如后文案例一中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案例一: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在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公安机关案发后从被告人陈某、丁某、彭某处扣押部分该平台数字货币,其中比特币194,102.280,9个、以太坊831,216.885,3个、莱特币1,420,499.924个、柚子币27,244,812.5个、达世币74,055.265,6个、瑞波币487,875,661.2个、狗狗币6,050,447,261个、比特现金79,183.439,67个、泰达币213,724.128,8个,从各被告人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32部、电脑11台、笔记本电脑5台、移动硬盘2个、固态硬盘1个、种子密码卡2张、U盘2个。
在该案中,侦查机关扣押了涉案的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数字货币,它们都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并不等同于实体货币,但它具有交易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兑换实体货币。比特币资讯网2021年2月18日提供的交易价格52,114.20美元/比特币,仅侦查机关扣押的比特币金额就高达10亿美金。该案中数字货币的价值要远高于作为其存储介质的手机、电脑等财产。侦查机关通过扣押来收集涉案数字货币,但数字货币的自身特征决定了仅依靠扣押无法完成对其有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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