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政策,对其境内外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事业部的反洗钱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 从业机构应当定期,或根据监管政策或自律管理要求,在业务模式、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洗钱风险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适时评估、审核反洗钱措施和洗钱风险评估方法的有效性,并及时予以完善。
第九条 从业机构应当以单一客户为单位,实施客户反洗钱风险管理并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条 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自然人客户的交易是否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经办人为有权代表客户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从业机构应当确认授权存在及授权内容、授权范围的真实性、有效性,识别和验证代理人身份。
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经办人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一条 从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从业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但为不影响正常交易,可以在有效管理洗钱风险的情况下先行建立业务关系,再尽快完成身份核实。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交易监测,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等。
第十二条 在以下情形下,从业机构应当识别和核验客户或经办人的身份,了解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业务的目的和意图:
(一)客户建立授信业务关系或其他金融业务关系;
(二)对客户的真实身份产生怀疑的;
(三)先前已经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或有效性存疑的。
从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授信业务关系或其他金融业务关系时,应当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
第十三条 从业机构识别和核验客户身份时,应当获得并查验足以证明客户或经办人真实身份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通过比对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查验国家机关和行业自律组织数据或者其他可靠的、独立来源信息等方式,验证客户或经办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确认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所记载的信息、自然人生物特征等与客户或经办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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