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5)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四)从业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标准,根据客户性质、地域、职业或所在行业、涉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确定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 从业机构应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十个工作日内,确定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定期或根据监管及自律管理要求、突发情况、重要风险事件等实际需要,评估客户风险和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从业机构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风险等级最高客户的风险,至少每三年评估一次风险等级最低客户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客户联合授信的从业机构,应当各自承担客户身份识别及其他反洗钱责任,并按照联合授信总额执行本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
联合授信的从业机构之间可以约定,由其中一家独立或几家联合具体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确保任何一方在办理业务时能及时获得其他方提供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在必要时从其他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等其他信息或资料。
第二十五条 从业机构委托其他从业机构、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引荐客户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和其他反洗钱工作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业机构可信赖金融产品销售方或客户引荐方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金融产品销售方或客户引荐方受到了严格的反洗钱监管;
(二)金融产品销售方或客户引荐方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
(三)从业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四)双方数据信息交互及数据合规工作符合反洗钱自律公约等行业规则要求。
从业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或依法承担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的自律组织建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或市场交易机制获取客户身份识别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信息核验。
第二十六条 从业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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