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7)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从业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对异常交易进行识别、分析和判断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包括未最终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从业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监控名单相关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报告。客户与监控名单匹配的,应当中止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中止提供金融服务,并在确认后24小时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和其他应对其实施实时反洗钱监测的机构、个人的名单监控机制,并对与监控名单上的机构、人员存在重要关联关系或密切经济往来的其他客户加强监测分析。
经使用合理手段无法判断客户与监控名单是否一致,但无法排除怀疑的,从业机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持续交易监测分析。
监控名单发生调整的,从业机构应当立即对现有客户和三年内发生过交易的其他客户进行回溯性调查,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发布监控名单的有权机关对回溯性调查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遵守其规定或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归还贷款的,从业机构应当立即冻结偿贷资金,并向有权机关进行报告,按要求处理资金。
第三十四条 从业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对相关客户及交易进行持续监测,仍不能排除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嫌疑,且经分析认为可疑特征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自上一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每三个月提交一次接续报告。接续报告应当包括三个月监测期内的新增交易,并注明首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号、报告紧急程度和追加次数。
第三十五条 从业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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