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6)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一)能够证明受托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受托方为本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及时获得受托方提供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在必要时从受托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影印件等其他信息或资料;
(四)双方数据信息交互及数据合规工作应符合反洗钱自律公约等行业规则要求。
受托方未采取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从业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从业机构应对全部客户及其全部金融业务开展监测和分析,并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从业机构监测分析交易的维度应至少包括单一客户为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监测机制,有效整合数据资源,加强技术研发和流程管理,并定期或根据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突发情况、重要风险事件等实际需要,评估和完善监控机制、策略或方案。
从业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行业规则、风险提示、自律管理要求。
(四)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风险评估结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对于规则化的交易监测指标,从业机构应在指标实际投入运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从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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