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手续不全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案例(4)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兰考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松
审判员 张万里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玄晟颐
裁判文书二:
1、案由:
杨付居诉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2、案号:
(2016)豫02行初270号
3、审级: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4、裁判观点摘要:
(1)兰考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杨付居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予以征收,征收前系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的集体土地,兰考县政府提供的兰考县规划局的复函不足以证明杨付居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兰考县政府称其对杨付居的房屋进行拆除系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书面催告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且,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书面催告的同时应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内容予以公告。本案中,兰考县政府未提供向杨付居依法送达书面催告书的相关证据,剥夺了杨付居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
杨付居与兰考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豫02行初270号
原告杨付居,男,汉族,1955年6月20日生,住兰考县。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俊,县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红军,兰考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付居因要求确认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兰考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凡新、马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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