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手续不全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案例(6)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11、省政府关于在兰考县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12、兰考县发改委关于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4、河南永旺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明事实如下:杨付居系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三组村民,拥有兰城集建(土)字第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有房屋。2016年4月11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兰综限拆字(2016)第67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杨付居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行拆除在朝阳路西侧市皓村内新建设的建筑物并于做出当天即向杨付居进行送达,因杨付居拒绝签收,张贴其门墙上。2016年11月1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兰综催字(2016)19号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催告杨付居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十日内履行义务,并告知:“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兰考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2016年11月15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综合执法局关于依法对杨付居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公告》(兰综强拆告字【2016】第36号),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一日内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2016年11月17日,兰考县政府组织人员将杨付居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另查明:2013年4月22日,兰考县人民政府做出《兰考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8号】,该公告第三项载明:“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1、城关乡市皓村集体耕地15.2431公顷、园地0.3019公顷、林地0.9260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3公顷、建设用地6.6000公顷,共计23.3103公顷。”2013年4月29日,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做出《兰考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兰国土资公告【2013】8号)。
本院认为:首先,兰考县政府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兰考县政府具有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的兰综催字(2016)19号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中亦明确其将申请兰考县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且兰考县政府承认其组织实施了被诉的拆除行为。因此,兰考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其次,兰考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杨付居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予以征收,征收前系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的集体土地,兰考县政府提供的兰考县规划局的复函不足以证明杨付居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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