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手续不全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案例(5)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原告诉称,原告系兰考县桐乡街道办事处(原城关乡)市皓村三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和冷库。2016年11月17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将原告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予追究。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二、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权,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不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法律并未授予被告强制执行权,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应确认其违法。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在强制执行前,没有向原告送达强制执行其房屋的催告书,在程序上也应确认违法。四、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对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追究,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网上下载的兰考县政府关于调整市皓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通知;2、杨付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3、强拆现场的视频光盘及照片;4、餐饮服务许可证;5、食品流通许可证;6、个体商户营业执照;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被告兰考县政府辩称:一、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原告居住的市皓村张贴征地公告,听取了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一致认为“城中村”改造利国利民,并给予积极配合。但是,还有不少部分群众,为了自己的小利益,不能顾全大局,与政府谈条件、讲价格,提出过分无理要求,被告依法组织拆迁合理合法。二、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具体事务应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限期拆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催告通知书、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公告;2、豫政土(2013)503号文件;3、2012年11月2日兰考县2012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4、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兰国土资告字(2012)第60号征地告知书;5、2013年1月6日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案;6、2013年1月12日市皓村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告;7、2013年4月22日兰考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年4月29日兰考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土地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征收土地补偿到位证明;8、兰考县市皓村社区征收拆迁明白纸;9、2016年9月20日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证明;10、2016年9月26日兰考县规划局调查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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