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手续不全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案例(7)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兰考县政府称其对杨付居的房屋进行拆除系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书面催告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且,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书面催告的同时应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内容予以公告。本案中,兰考县政府未提供向杨付居依法送达书面催告书的相关证据,剥夺了杨付居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综上,兰考县政府于2016年11月17日对杨付居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因该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予确认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兰考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7日对杨付居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卫斌
审判员 赵晓松
代理审判员 程广耀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路航
裁判文书三:
1、案由:
高次民诉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建筑物纠纷案
2、案号:
2018豫1122行初27号
3、审级:
临颍县人民法院一审
4、裁判观点摘要:
(1)本案原告高次民父亲高满仓系郾城区孟庙镇五里庙村村民,其在村集体分配的宅基上建房,符合法律规定。高满仓去世后原告高次民作为继承人对高满仓所建设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对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2)关于原告的房屋建设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当地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或者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客观现实情况,之所以存在此状况是由于社会发展和政府管理的综合原因造成的,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原告对此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仅以原告建设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认定为违法建筑物,不符合客观实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当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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