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手续不全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案例(9)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郾城区城乡建设局辩称,一、被告的拆除程序合法。五里庙村棚户区改造是漯河市的重点工程,自启动以来,得到了绝大多数拆迁居民的支持,99%的村民都已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因原告及其家人漫天要价拒不搬迁,损害了五里庙村民的全体利益,被告对原告启动了规划执法。被告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二、原告请求确认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事实是被告每次给原告送达执法文书原告及其家人都拒不配合,被告工作人多次要求原告提供房屋的合法证明材料,原告不能提供。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郾城区城乡建设局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次民的父亲为高满仓,高满仓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郾城区孟庙镇(原郾城县三周乡)五里庙村(行政村)李村(自然村)取得宅基地一块,后高满仓在该宅基地上建了住房。高满仓去世后,其所建设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由女儿高次民继承。2018年8月3日被告组织执法人员将原告的房屋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高次民父亲高满仓系郾城区孟庙镇五里庙村村民,其在村集体分配的宅基上建房,符合法律规定。高满仓去世后原告高次民作为继承人对高满仓所建设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对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关于原告的房屋建设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当地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或者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客观现实情况,之所以存在此状况是由于社会发展和政府管理的综合原因造成的,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原告对此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仅以原告建设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认定为违法建筑物,不符合客观实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当认定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原告高次民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少武
审判员 李小梁
审判员 王青民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蓉
来源 | 商品房买卖纠纷典型案例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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