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手续不全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案例(8)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高次民与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临颍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豫1122行初27号
原告高次民,女,汉族。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汾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赛笋,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兴辉,男,汉族。
原告高次民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郾城区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建筑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次民的委托代理人邹伙发,被告郾城区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兴辉、赵鑫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郾城区城乡建设局认为原告高次民所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8月3日将原告位于郾城区五里庙村2组5号的房屋强制拆除。
原告高次民诉称,原告位于郾城区五里庙村2组5号的房屋,系原告父亲高满仓依法取得宅基地后建造,高满仓于2010年死亡,其配偶胡嫩于1987年死亡,高满仓与胡嫩共生育四个女儿,分别为长女高次民、次女高梅花、三女高书霞、四女高会敏。高满仓与胡嫩死亡后,经其继承人经协商五里庙村2组5号房屋由原告高次民继承。2018年8月3日被告组织几百人和大型机械设备将原告的房屋和屋内装饰装修、设备及物品强行拆除和损毁。被告作出的拆除和损毁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被告将原告位于郾城区五里庙村2组93号房屋及屋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物品强制拆除损毁行为违法;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一、高次民邻居高友生的宅基地使用证一份,证明原告在五里庙村依法取得有宅基地使用权,原告建造的房屋是在宅基地范围内;
二、原告的房屋外观照片一组,证明房屋的结构和层数(三层)及外墙情况;
三、房屋被拆除时的照片,证明原告房屋被被告组织的人员强行拆除。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
一、高友生的宅基地使用证破损严重,时间久远,政府规划可能有变动,北邻即使是高次民,也不能证明原告取得了相关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原告的房屋外观照片和拆除时的照片,未显示具体执法人员,真实性无法核对,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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