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买受人已占有使用十多年,无需返还(4)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b.违反规章的合同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违反规章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的规章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违反这些规章就是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的规定,合同无效。
(二)具体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2020年01月01日生效)第9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生效)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注: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上述法律又没有明确禁止。
《房地产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时“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但是《房地产法》的适用对象是“城市房地产”【《房地产法》第1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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