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买受人已占有使用十多年,无需返还(6)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二)经典案例
1、同一乡镇村民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上海一中院(2019)沪01民终9789号民事判决及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同一乡镇村民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一宅”非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27号民事判决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购买系争房屋时,与上诉人是同一乡镇的村民,具有农业户口,具备拥有宅基地房屋的资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转让房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系争房屋至今,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此外,双方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被上诉人也已取得了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应为合法有效。上诉人在合同履行二十多年后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认为,罗1与罗2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兄弟间对各自所属老宅的处分。《转让协议》签订后,罗2依约向罗1支付了对价,罗1亦向罗2交付了房屋,《转让协议》至此已履行完毕。在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的十余年中,协议所涉老宅历经数次拆除及翻建,在此期间,罗1也从未就老宅的转让提出过异议,现罗1在他处有居住房屋的情况下,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确认成为并非其出资建造的某宅8号房屋之产权人,不仅缺乏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实难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与莫某某签订的系争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土地使用权补偿款是否有依据。系争宅基地房屋来源于莫某某一家申请建造,虽1991年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上诉人名下,但被上诉人买售房屋后,一直居住至被拆迁已长达十六年之久,上诉人应当知晓,从未提出异议,现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信原则。即便上诉人认为莫某某无权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被上诉人系金汇镇资福村村民,系争宅基地房屋座落金汇镇光星村,本案买卖系发生在本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亦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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