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买受人已占有使用十多年,无需返还(8)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653号民事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诉人孙正华一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张清,上诉人许乾经由村法律服务所的见证又从张清处购得该房屋,上述行为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正华一方已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张清并从其处取得了购房款,相应的,许乾亦向张清付清了购房款并装修入住系争房屋,故此,关于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许乾实际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也长达数年之久,故孙正华一方在出售系争房屋十余年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返还房屋,有违诚信,本院难以支持。【一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确认合同无效和返还房屋的诉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921号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了被上诉人,并收取了被上诉人的买房款,且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在此基础上,主张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依法有据。原审法院在查明了本案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合同效力未作表态】
3、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4244号民事判决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系两种不同的物权,前者属于土地用益物权,后者则属于不动产所有权,且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前者仅能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体所享有,后者则无此限制。因此,在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合同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的约定,因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有关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约定,仍应认定为有效。查现有证据,上诉人与案外人辛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仅约定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事宜,并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故该份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基于买卖双方已完成房屋交付且买受方已按约付清购房款之事实,应当认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自购房款付清之日)已归于买受方,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拆迁补偿利益亦应由买受方享有。
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不需返还房屋给卖售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8963号民事判决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就系争农村房屋及自留地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鉴于买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房款,卖方亦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对房屋进行了翻建装修,且居住使用房屋已有十一年之久,在此期间卖方从未提出过异议。现卖方要求买方搬离并返还农村房屋及自留地,一审法院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社会关系稳定角度出发,对卖方的诉请不予支持,尚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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