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买受人已占有使用十多年,无需返还(7)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袁xx与钱xx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钱xx支付了全部房款,袁xx、张xx、袁xx、寿xx亦将涉案的宅基地房屋交付给钱xx居住使用,距今已有十五年之久,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另该合同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应为合法有效。【注:买卖双方为同一乡镇村民】
2、本着尊重现状的原则,不宜再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更无需返还房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认为,尽管被上诉人并非系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双方当事人的买卖行为发生在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之前,且协议已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见证,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已按约支付了全额房款并实际使用系争房屋近二十年之久,双方当事人理应尊重现状,维持被上诉人对系争房屋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上诉人以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系争房屋,有失公平和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5290号民事判决认为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不宜再认定案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5290号民事判决认为,许某某与盛某某就案涉房屋买卖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已全面履行完毕。许某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盛某某,盛某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近二十年。期间,盛某某实际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土地进行改建、修建。据此,许某某以盛某某并非界山村村民以及盛某某已获得颜家村土地征收安置为由,主张双方所签《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0627号民事判决认为,葛某华等三人提起上诉,坚持其一审诉请及相关理由,对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多年,袁某德等三人亦长期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至今等情况,认定葛某华等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有违诚信原则,故而未予支持其相应诉请,该处理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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