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买受人已占有使用十多年,无需返还(9)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认为,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某甲与被上诉人某乙均确认2003年1月1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上诉人虽同意协议无效,但认为系争房屋交付使用已近九年,现被上诉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是因为农村房屋动迁利益巨大,因此上诉人认可协议无效,但不同意返还房屋。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已近九年,由于近几年房屋土地升值,被上诉人借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住宅之规定,反悔原协议,要求收回房屋,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上诉人主张维持系争房屋使用现状,遇有动迁双方再协商的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上诉人的主张可予准许。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房屋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认为,1986年生效的《土地管理法》中未见有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之规定,且吴国兴与马明根之间就农村私房进行的买卖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办理了合法手续,并已得到完整的履行,足见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该买卖行为是给予认可的。退一步而言,即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在双方合同履行至今已逾二十年的情况下,上诉人却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房屋,有失公平和诚信,双方应尊重现状,维持被上诉人对房屋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8271号民事判决认为,非农户口者购买农村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系争房屋不宜再由买受人返还卖售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2201号民事判决认为,鉴于农村房屋买受人并非系争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系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亦未经有关组织部门批准,故买受人无权要求确认系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受人对系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居住的权利。
5、合同无效,相互返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673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亦未得到相关有权部门批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述转让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合同既已无效,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上诉人理应有权要求上诉人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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