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人遭遇“西游记套路”(6)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12、2018年12月,任某的单位在没有查清案情的情况下,仅凭任某和郭某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就认定任某的行为是殴打他人(调解协议中并未说明郭某受伤的具体原因),给了任某一个行政J过C分(屡次先动手,攻击任某要害部位的郭某又一次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又以违规查询个人信息,给了一个行政J告C分。
但是,任某“利用工作之便,查询个人信息”的行为是由郭某故意把任某踢伤引起的,而得到的赔偿又明显不足以弥补他对任某造成的伤害。任某在尝试了正常途径,走不通的情况下(写信向双方的共同领导何某反映情况,请求处理郭某。最终却不了了之),为了寻求心理平衡,不得以才去查的(并没有向他人泄露,更没有拿去出售)。而且并不必然导致双方都受伤的后果(直接原因是郭某再次先动手攻击任某的要害部位)。
同时,为了让王某(2012年培训时和郭某住在同一个宿舍)替自己作证,任某还查询了他的家庭住址(任某没有打电话给王某,因为郭某是搞Q报的,任某感觉郭某很容易就能知道他们的通话内容,继而有所准备,甚至阻止王某替任某作证)。
2012年事发当天,任某一开始拿的是王某的J G(这一点任某做得不对,不该没经过王某的同意,就拿他的JG),王某的JG上裹有黄色透明胶带,王某当时上厕所去了,而且当时很可能只有他一个人去上厕所了。王某回来后对任某说:“我的JG不好用,你去找郭某借,他的好用。”那时的任某善良、单纯得可怜,没有多想,便去了。
此外,谌某长年累月地在夜间恶意破坏任某和家人的正常睡眠,在多次报警、调解均没有任何效果的情况下,任某才去查询他的同户信息,想让谌某的子女做他的工作,可谌某的同户人员中,并没有子女信息。
整个下来,任某违规查询个人信息的行为是由他人先前的过错引起的(逼良为娼),且并不必然导致严重的后果。
《……条例》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C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C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C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任某曾多次向单位提出申诉申请,但他们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他们说这是D委(当时,以赵某、杨某为主要领导)研究决定的,是不可能改的。
他们一口咬定,任某是故意去打郭某的(任某是2012年10月30日被郭某打伤的,2012年11月15日培训才结束,任某如果想打他,早就动过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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