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的所有权,尸体是谁的?(2)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物说”认为尸体为物,但根据尸体权利客体性质的不同认识与物化的程度又 可细分为以下观点。一,认为尸体为所有权的客体,可以继承,但该所有权的行使 并不如普通的所有权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必须依习惯埋葬、保存或依法令、死者遗愿捐赠,继承人不得任意处分。二,认为尸体非所有权客体, 不能构成遗产,仅为亲属权的埋葬标的而已。三,认为尸体非财产权的客体,为遗 族的人格权标的或亲属权的标的。
“非物说”则将尸体摒除于物的概念之外,认为其为自成一类的标的,但学界和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认为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了的木乃伊或 骨骼,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尸体,死者家属对尸体并不享有所有权而只具有 一项死者照管权利(及义务),并且仅以死者安葬为限。二,认为人格并非因死 亡而消灭,可以继续存在于尸体之上,尸体仍为死者人格权的标的,是死者人格的残余。三,认为尸体为准财产。澳大利亚法官 Potter J 在 Pierce v. Proprietors of Swan Point Cemetery 一案中认为,尽管尸体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但是可以考虑它为准财产,因为在尸体上特定的人有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和照管义务,这种义务来自于人性。
显而易见,“物说”和“非物说”都各有其合理之处与不足。例如,“非物说” 观点无法解决“人格残留说”这一问题并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这 一民法规则产生矛盾冲突;同样,“物说”观点也会产生“人性疏离”的疑虑。但就目前而言,“物说”观点还是得到了更多国家的支持,我国同样以“物说”为通说,认为尸体属于融通性受限制的特殊物。
尸体所有权的特殊性
(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死亡后原本的身体物化为尸体,所有权问题随之产生。而对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按照梅迪库斯的观点,死者亲属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只具有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死者照管权利(及义务),并以这一法律地位涉及死者的安葬为限。
日本学者认为,尸体由其继承人继承,其继承人享 有所有权。
有些前苏联和东欧地区的学者认为,人死后其尸体应归属于国家或社会, 所有权和处置权适当分离,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应承担一种公共性、社会性的义务, 所以其尸体是社会资源,对尸体的处分权应归属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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