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的所有权,尸体是谁的?(5)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四)处分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改造、 毁损或者其他改变物的物理属性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针对物上的权利所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就尸体的所有权来说,其事实上处分主要是对尸体的埋葬、火化 等,其法律上处分主要是相关的捐赠行为。
1. 尸体的事实处分
处分当以全体共有人同意为原则,若出现意见不合的情况,如对安葬地点以及 安葬方式产生分歧,相关费用支出的责任承担等。日本有学者给出了一种处理意见, 认为应由一人根据习惯法成为丧主,再由丧主依相关者全体的意见与公序良俗决定 尸体的埋葬。虽然我国现行继承法已摒弃了由家长管理家族事务的模式,但该模 式中仍然存有我国社会文化与道德风俗的内核,其有可以借鉴的成分。笔者认为, 对该问题之处理方法有二:方法一是由继承人推举出家族之尊长决定尸体的处分方 式;方法二是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当地社会习惯与道德风俗并参考与死者具有最 密切关系之人的意见进行裁决。方法一应优先于方法二,方法二仅为穷尽一切救济 手段后的最后救济手段。
应注意的是,虽然现代文明提倡丧事从简,但是采厚葬或采薄葬仍属行使尸体 所有权之事实处分权能,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由共有人自主决定。若所有人对是否 厚葬意见不同,应当尊重欲厚葬之人的情感利益允许厚葬。但鉴于人之相互感情有 亲疏远近,人的财力有大小之别,若满足一部分共有人的情感利益而导致另一部分 共有人之财力负担加重,未免起到偏重于一方利益,鼓励其滥用权利的反作用,因此反对厚葬的共有人对于厚葬之费用分担应仅以当地丧葬费用的最低平均标准为限。
2. 尸体的法律处分
(1) 法律处分之现状与困境
尸体的法律处分主要表现为相关的捐赠行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 条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 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从规定 中我们可以得知,该规定对公民遗体捐赠做出了一定限制。这主要是由于遗体捐献 不可避免地会对遗体的完整性产生破坏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作为情感寄载体功 用的发挥,符合社会风俗及认知。但是,自 2015 年后,中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 官,公民捐献成为唯一合法来源,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医疗及科研方面的器官短缺愈发严重,虽然未来有望通过 3D 打印技术解决此类难题,但就中短期而言这一 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空缺。由规定可知,“共同意思表示”是器官捐献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在实际生活之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生活经历及思想观念的不同,长者对 于此类问题的态度往往较为保守,而年轻人的态度则较为开放,二者认识上的矛盾 必然会一定程度上降低器官捐献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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