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的所有权,尸体是谁的?(4)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四)权利概念的特殊性所谓所有权
指的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而有关尸体所有权的特殊性,其一:尸体是否属于财产尚有争议。其二:所有权作 为物权的一种,原则上可以放弃,但由于此时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尸体”这一特殊物,若当事人能够随意放弃,必然会与社会公序良俗与人之常情产生冲突。因此, 尸体的所有权更像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混合体。结合我国《民法总则》第 34 条,监护职责中有关的“职责”内容,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既可以行使一定权利,同时又应履行相关义务,即“监护人”是以“职责”为内容的一种法律地位。由此可见,笔者认为将当事人对“尸体”的所有权定义为“职责”似乎更为合适。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没有对相关概念的进一步具体阐述,为了表述方便,本文仍将继续使用“所有权”这一概念。
尸体所有权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实际上的支配或者管领。尸体的所有权人行使占 有的权能表现在其对尸体的控制,但是由于尸体属于特殊物,一般而言,自然人死 后其尸体的完整性会在较短时间内逐渐丧失。因此,基于尸体的此种特性及自然人 死后应入土为安的风俗,对于生理组织完整的遗体的占有只能是短时间的限制性 的,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如冷库使用费、存放费等)应当视为共有物的管理费用, 若无约定由共有人共同负担。对于已经火化的骨灰或者是已入土的遗骸的占有则是 长时间的无限制性的,除共有人决定以不留存遗骸的方式(如树葬、洒入河海等) 妥善安葬外,视为共同占有状态持续。每个共有人都有对共同占有之骨灰或者葬有 遗骸之墓地进行祭祀的权利及负担管理之义务。
(二)使用
使用,是指所有人在不毁损其物或不改变物的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通常使用方法,对其进行利用的行为。鉴于尸体是一种特殊物,根据其特殊性及生活经验 我们可以判断出,日常生活中权利人对尸体的所有权行使往往不涉及使用这一项权能。
(三)收益
收益,是指所有人有权收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权利人对尸体的收益 只限于遗体捐赠所得到的国家补偿金或是器官捐赠之受赠人的感谢金,绝不允许以交易的方式出卖遗体或者遗体器官换取收益。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如果允许近亲属 通过买卖尸体的方式从中牟利,必然违反公序良俗,导致人伦尽丧;从法理角度来看,允许尸体买卖的结果必然会在尸体与财产间划上等号。而补偿金或受赠人之感 谢金的金额不应过高,这样方不至于让近亲属为此牟利而将尸体商品化;从法律实践角度来看,由于各国普遍做法都是由受赠人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感谢金,因为感谢 金是发自内心的赠与而非交易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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