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的所有权,尸体是谁的?(3)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而随着“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并重”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继承人所有权说受到 越来越多的欢迎和支持。一方面,继承人所有权说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认知 与社会习惯,另一方面,此观点也更能体现人类的天性与尊严。相比之下,国家或社会所有权说则偏重于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社会的道德习俗,过分强调个人对社会责 任的承担。因此,将其作为前一处置规则缺位时的补充则更为合适。
(二)存在多个继承人时所有权之归属
在继承人所有权说的条件下,近亲属死亡之时,其身体物化为尸体,其继承人取 得该尸体的所有权。且和许多学者所持观点相同,笔者同样认为这种归属的来源并 非是基于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上的规定而继受取得的,而是源于某种在历史发展 中形成的习惯而原始取得的。而在此条件下,若权利人唯一,其权利行使往往不会 产生争议。笔者希望探讨的主要是在权利人不唯一的前提下,权利人之间就权利行使产生矛盾的情况。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27条规定,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虽然本文主张尸体所有权的归属产生并不建立在继承的基础之上,但是笔者认为相关权利人的主体范围及顺序划分同样适用于尸体的所有权问题。即其中第一顺序的准所有权人有权处置尸体并应当履行保护死者尸体利益 的义务。如果第一顺序的保护人不在,或者存在行使保护权利的障碍,则由第二顺序的准所有权人行使处分、保护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由于在同一顺序上的近亲属有时候是单一的,有时候是多数,因此,尸体的所有 权存在两种不同的所有权形式。一是单一所有权,就是近亲属是一个人享有尸体的 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单独所有权的规则。二是共有,在同一顺序上有两个以上的近亲 属,那么,对尸体的所有权就是共有。按照前述台湾学者的说法,应当是共同共有。
(三)国家为所有人时所有权之行使规则
如前文所述,国家成为尸体的所有人乃是在前一方法缺位或难以实行时的救济手段。之所以让国家获得尸体的所有权,是因为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尸体会变成无主物。若无人对尸体进行管理、处分而任其腐烂,会影响公共卫生、危害公众健康;另外,若有他人对尸体进行侮辱、毁坏,自为道德所不容,为公众所唾弃,但若不足以以刑法处置,便需要有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侵害,维护公共秩序。因此国家为尸体所有人时只能对尸体行使占有和事实处分(表现为决定安葬的方式)的积极权 能以及排除他人对所有权非法干涉的消极权能。由于国家对尸体的权利小于义务, 为公平起见,在国家取得尸体所有权的情形中,若被继承人其他物质性财产已通过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由他人继承或被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则国家安置尸体的费用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中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依照该条相关内容向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主体行使债权。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