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的所有权,尸体是谁的?(6)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毕竟死后的器官移植是一种为救助他人 的利他行为,应予以高度评价,死后器官移植本身即是对死者自我决定权的最大尊 重,其根本无害于遗属对死者遗体的埋葬以及对死者表达哀悼之情和敬仰之意,即 使摘除死者器官,死者遗体的外观也容易完全修复和保持,不会侵害遗属的葬祭权。
(2) 捐赠行为的变更与撤销问题
遗体捐献作为一种高尚道德的表现,法律不应将其作为义务强加于所有自然人 之上。因此法律必须充分尊重捐献者的意愿,保障其在捐献时随时变更和撤销捐赠 事项的权利,且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也确认了公民有权随时予以 撤销已经做出的人体器官捐献意愿表示。笔者认为,在死后捐献中,死者的家属同 样享有变更与撤销权。但值得注意的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并未规定公民生 前表示同意捐献其器官而其近亲属反对捐献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条件下捐赠行为的变更与撤销问题进行讨论。 若公民生前已作出器官捐献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基于这一意思表示而作了受 赠的必要准备,如此时死者近亲属变更或撤销捐献而给受赠人造成损失,死者近亲 属应给与赔偿。基于尸体的所有权为死者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笔者认为死者继承 人应共同履行赔偿义务。
这不仅是出于保障受赠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同时由于捐献 毕竟是一项重大的民事决定,为防止这一行为失之轻率,要求捐献人对自己的行为 负一定的责任亦未尝不可。无论捐献身体组成部分在医疗与科研事业中何等重要, 都不能作为剥夺这一权利的理由。 [1]此外,若因死者继承人撤销权之行使,致使受赠 人失去了寻找其他供体的良机,或受赠人已经开始为移植而进行切除手术,而此时 死者近亲属撤销捐献,从而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受赠人死亡。为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受赠人家属应尽及时告知义务,让捐赠一方及时了解受赠人现状及作出变更和撤销 的决定对受赠人可能造成的影响。若受赠人家属未尽相关义务,在捐赠一方作出变 更和撤销决定行为系善意的条件下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捐献一方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捐献人之变更撤销行为系恶意,有关部门则应对其进行惩罚。
关于尸体的知识就讲到这里,有不足之处,各位读者可在评论区补充。

“尸体”的所有权,尸体是谁的?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