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军丨跋苏轼《贾谊论》(9)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况且,在褚先生补的《滑稽列传》中,不是有东方朔的“奏牍三千”的事吗:
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凡用三千奏牍。公车令两人共持举其书,仅然能胜之。人主从上方读之,止,辄乙其处,读之二月乃尽。(中华书局本,第十册3205页)
读二月乃尽,或者有些夸张,但其奏文之长,则是可以肯定的。“止辄乙其处”,便为一个证据,因为如果是短的,必有许多篇,则一次一篇可毕,就不用“乙其处”了。乙,就是做个记号,“谓止绝处,如今人读书,以朱识其所止作‘’形”(见《通俗编》卷七)。贾谊所上的《陈政事疏》,不删之前,亦不能过万字,那又为何不能一次奏上,以供皇帝“乙览”?就算分次奏上的,那也不妨是一篇大文字。因为,《陈政事疏》既以“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为其发端,那么接下来的,就一定是要按此次序来论述国家之可痛哭、可流涕及可长太息的事了,而决不能不按章法,乱写一气。这是与余氏所引以为比的陆贾著的十二篇《新语》,“随著随奏”,不可同日而语。并且,就是“随著随奏”的《新语》,不也是有其一定的宗旨,而不能随便拆散的吗?
《陈政事疏》所要论说的事,既然在第一段就揭出了,其后面奏上的,也就决不能忽而为“长太息”,忽而为“痛哭”,忽而为“流涕”,诸如此类,“乱杂而无章”。若真是如此,那就不是作文,而是在“发风动气”了。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开头的“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是班固造的句子,如果贾谊所上之疏,本无此数句,那才有可能为随想随写的一批的疏,而非通体有布局的一大篇。但这里马上就有一个绝大的不能克服的困难,那就是,如这几句为班固所造,班固又何必说“可为长太息者六”,而后面的正文,却又与之不相应,而只有三个“长太息”,难道他竟不知可以将“六”改为“三”吗?不仅于此,在《陈政事疏》的“长太息”之外,《新书》中另有二篇“长太息”,与之不同,而第五篇《数宁》的开头,却也是这几句“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陈政事疏》之与《新书》,文字异同若是,如真为班固取《新书》拼合的,则《新书》之为书,就也遭到了班固的篡改,而不能是贾谊的原本了。
班固不是妄人,又何必多事为此?
据《汉书》中《陈政事疏》所分的段落,可以与卢校本《新书》的目录,对照一番,这也许不是无益的:
《陈政事疏》的第一、二段,在《新书》第五篇《数宁》。第三段,在第六篇《藩伤》。第四段及第五段的开头几行,在第四篇《宗首》。第五段的自“假设天下如曩时”以下部分,在第二十四篇《亲疏危乱》。第六段,在第十四篇《制不定》。第七段,在第七篇《藩彊》、第十三篇《五美》。第八段,在第八篇《大都》。第九段,在第二十六篇《解县》。第十段,在第二十九篇《势卑》。第十一段,在第二十篇《孽产子》。第十二段的前半,在第十八篇《时变》。第十二段的后半自“今世以俗靡相竞”以下及第十三段,在第十七篇《俗激》。第十四、十五、十六段,在第三十四篇《保傅》。第十七段,在《新书》无其文,而见于《大戴礼记·礼察篇》。第十八、十九、二十篇,在《新书》第十六篇《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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