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军丨跋苏轼《贾谊论》(7)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换言之,就是余氏认为《陈政事疏》的最后一个“长太息”,是从第十四段直至第二十段,共七大段的文章。这其实乃是一个大误解。《陈政事疏》中的“长太息”,经班固之删,《汉书》中只存其三(颜师古注云:“谊上疏言可为长太息者六,今此至三而止,盖史家直取其要切者耳。故下赞云掇其切于世事者著于传。”其说是也),第一个在第十一段,第二个在第十三段,最后一个在第二十段即篇末。若按余氏的读法,就是在此文中,每一个“长太息”之前的若干段,皆隶属于此段,而所论之事亦同,此即是《陈政事疏》的结构,也就是余氏说的“《治安策》以痛哭流涕长太息起,其后即为痛哭者一、流涕者二、长太息者三、布其文终焉”。但余氏没注意到,《陈政事疏》中的“长太息”,有时并非收缴上文,而亦为下贯后数段的,这就与“痛哭者一、流涕者二”的写法,有所不同,这也就是古人的文章之变化。
按《陈政事疏》通篇凡五千八百三十字,二十段,可分六大部分。其第一部分,包括第一段、第二段,是文章的开头,第一段以“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发端,同时即借以为行文之布局,第二段说治安易得及其好处,并过渡至正文,是所谓“过脉文字”。其第二部分,从第三段至第八段,凡六段,为“可为痛哭者一”的事,专论“尾大不掉”的问题,即国内各诸侯王事,这也就是内乱的大问题,也是凡做皇帝的都最为关心之事。其第三部分,是第九、第十段,为“可为流涕者二”的事,专论边境及匈奴问题,是属于外乱的事。这个部分因为被删削了,不足四百字,故字数颇嫌其少。其第四部分,为第十一、十二段,是“可为长太息”之第一事,“长太息”的字样,在第十一段末,故贯下至第十二段。此部分专论风俗之弊的问题。其第五部分,从第十三至第十六段,为“可为长太息”之第二事,“长太息”的字样,在第十三段末,亦为下贯性质的。
此部分讨论君臣父子之间,尤其主要讨论保傅太子的事,这是所谓“端其国本”。其第六部分,从第十七至第二十段,为“可长太息”之第三事,专论对待大臣的事,而“长太息”的字样,是在最后一段之末,亦以之为全篇的总收束。余氏以有“长太息”字样的段落,皆是收束前文,如此,其最后一段的“长太息”,就是讨论了从第十四至第二十段凡七段所说的两件事了,故他认为文章乃“方病大瘇”。他不知道,他作此理解,不但后面的一个“长太息”有七段之长,文字失衡,中间的一个“长太息”,其两段之间,所说之事也都合不上了。就是班固作文,就是班固的文章不高明,也不能不讲章法到如此地步的。而尤使人奇怪的是,事实上余氏正是借了文章法来考证此事的,在他本人看来,这且是特别有力的——虽然其实是一个误解——但他对文章的好坏,却又根本不承认似的。这真是一件矛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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