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哲思享|李承贵:心即理的奥义(3)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在阳明看来,人的好色、好利、好名之心平日里虽然潜而不显,但说明“心”有偏倚,“心”有了偏倚,便非天理。因而若要此“心”回到天理,就必须将私心彻底扫荡而无纤毫留滞,直至全体廓然。既然“心”需要将私欲扫荡才能回到“天理”,从而“心即理”,这说明“心即理”中的“心”与“理”内涵并非完全等同,“心”是可能被私欲侵蚀的观念形式,“理”则是晶莹剔透、圆融无碍的善体,因而“心即理”表现为“需要时刻纯洁的‘心’与至善之‘理’合体”之结构。
其四,“心”与“理”是熏染与被熏染的关系。阳明提出“心即理”,是为了防止人“外心求理”,是为了防止有人借“理”行私而欺骗世人,从而要求以“心”为准则判断行为“当理”与否,但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当理”的“心”必须是“道心”,可是由于私欲的遮蔽使“道心”失其正而为“人心”,因而“心”就有了“纯乎理”的必要,也就是“心即理”。既然“心”有“纯乎理”的必要,即“心”必须自觉地接受“理”的熏染而重回“善体”。王阳明认为,“心”具有知觉、融释能力,可判断、把握、吸收、消化“理”,“理”虽然是善体,虽然有熏染性,但不具有这种能动性,“理”的熏染性需要借助“心”来实现。阳明说:“心不是一块血肉,凡知觉处便是心,如耳目之知视听,手足之知痛痒,此知觉便是心也。”而“天理”是具于“心”的“节目”,阳明说:“天命之性具于吾心,其浑然全体之中,而条理节目,森然毕具,是故谓之天理。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心”是知者,“理”是被知者,“心”是能,“理”是所,“心”具有能动性,“理”能影响“心”但必须通过“心”的默许、容受来实现。这样,“心”之所以成为“本心”,乃是“心”主动融“理”于我,即通过“融释”除去私欲以达到“纯乎天理”而成为“善体”,所谓“夫心之本体,即天理也。”亦即“心即理”。在“心即理”中,“心”亦表现为“良知”,阳明说:“所谓心者,非今一团血肉之具也,乃指其至灵至明、能作能知者也,此所谓‘良知’也。”这就意味着,“心”的知觉能力是具有善性的,从而与至善本体“理”实现无缝对接,从而“良知”也成为“天理”的“昭明灵觉”,所谓“天理之昭明灵觉,所谓良知也。”因此,在“心即理”中,“心”是主导的一方,“理”虽然是善体,但必须通过“心”的体知、内化,方成为“心之本体”,阳明说:
“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不须外面添一分……只在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用功便是。” “心”只要体知、内化了“理”,也就去除了人欲,去除了人欲,便是“心即理”。既然“心”是觉知、体证、内化者,“理”是被觉知、被体征、被内化者,这就意味着“心即理”表现为“具有觉知、内化能力的‘心’与具有至善性质和熏染功能的‘理’合体”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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