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判决全文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2880号
原告:陈田心,女,1940年5月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民权东路。
原告:陈圣,男,1946年1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民权东路。
原告:陈杰,男,1951年8月3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民权东路。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君,女,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1层1235-B。
法定代表人:吕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添先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 号C 区202 室。
法定代表人:孙忠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伟,男,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娜,北京鸿绍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锡文,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与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实力电传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企鹅影视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简称黑龙江电视台)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付丽君,实力电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添先进,企鹅影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伟、余娜,黑龙江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实力电传公司、企鹅影视公司、黑龙江电视台: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2.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头版刊登声明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4.连带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5.连带赔偿三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2 636元(其中律师费人民币10 000元、公证费人民币 263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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