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判决全文(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事实与理由:
三毛(本名陈平)父亲陈嗣庆写给三毛的信《过去·现在·未来》(简称涉案书信)于1989 年创作完成并发表于1989年的《皇冠》杂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陈嗣庆先生依法享有涉案书信的著作权,自其于1997年6月2日去世后,本案原告三毛大姐陈田心、三毛大弟陈平与三毛幺弟陈杰依法继承了涉案书信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对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三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书信进行删改,组织演员进行朗读录制,出品《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简称涉案节目),并通过腾讯视频APP 及官方网站(https://v.qq.com/)、黑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http://www.hljtv.com/)大范围传播,侵害了陈嗣庆对涉案书信享有的修改权及三原告的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诉讼过程中,三原告认可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停止,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表示不在本案中就黑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网站上的网络传播行为主张权利。
被告实力电传公司答辩称:实力电传公司是涉案节目的制作方,负有对节目内容进行知识产权审查等义务。1.认可涉案书信的作者系陈嗣庆,但三原告并未说明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不能证明其依法继承了涉案书信的相关著作权。2.在涉案节目中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系为介绍、评论该书信及说明相关主题而适当引用书信的部分内容,构成合理使用。3.涉案行为并未侵害三原告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4.三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害,故其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依据。
被告企鹅影视公司答辩称:同意实力电传公司的答辩意见。涉案节目的审查义务属于实力电传公司,企鹅影视公司尊重知识产权。对于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三被告需承担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定。
被告黑龙江电视台答辩称:同意实力电传公司及企鹅影视公司的答辩意见。黑龙江电视台不是涉案节目的制作者,不应当承担侵害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的责任。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客体是涉案节目而非涉案书信,故不侵害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别做如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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