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判决全文(1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三原告关于三被告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关于三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之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负担;
二、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合理开支人民币12 636元;
四、驳回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2元,由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共同负担人民币552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共同负担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伊 然
人 民 陪 审 员 孙慧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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