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判决全文(1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二)三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是否应予支持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原告主张,三被告应当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三原告明确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履行对象为三原告。三被告辩称,三原告不享有涉案书信的著作人身权,因而不应因涉案书信修改权受到侵害获得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本院认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系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通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致歉或者给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该两项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方式的履行对象应当仅为受害人本人,他人不宜代为接受履行。本案中,三原告虽有权对涉案书信修改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是涉案书信修改权这一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故三被告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行为的受害人并非三原告,三原告不会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因而三原告无权接受三被告的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主张,三被告应当为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消除影响。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效果是正向的,没有给作者或三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好评价,因此无需消除影响。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消除影响是采用一定形式公开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以恢复受害人固有人格形象的民事责任方式。与赔礼道歉一样,消除影响一般也系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故三原告主张三被告为侵害涉案书信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消除影响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时,对书信的标题、文字及内容均进行了修改,且未对此做任何说明,节目受众在观看涉案节目后,会误以为涉案书信的原貌就是涉案节目中呈现的内容,从而破坏了涉案书信与作者人格的一致性。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作者所造成的前述损害并不会因涉案节目获得的好评而得以弥补,相反会由于涉案节目的较大范围传播而进一步扩大影响。
故本院认为,三被告应公开声明,就未经许可修改涉案书信之行为予以澄清,消除影响。三原告主张三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头版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对此,本院认为,涉案节目的传播范围较广,《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系新闻、出版、广电行业全国发行的报纸,三原告的该项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酌情确定三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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