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判决全文(1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三原告主张,三被告应当就侵害涉案书信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三被告认为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以被告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三被告作为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未经涉案书信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受涉案书信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为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三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三被告因此所获违法所得,主张依据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院综合以下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第一,三毛系我国台湾地区知名作家,涉案书信系三毛父亲陈嗣庆写给三毛的,展现了陈父的拳拳爱女之心,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关注度。第二,涉案节目是将涉案书信进行公开表演和影视化使用,涉案书信对涉案节目价值和功能的贡献均较大。第三,涉案节目的播放量较大、传播范围较广。
第四,三被告以相同方式使用其他多封书信均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且三被告曾通过三毛作品出版方联系三原告试图获得三毛所作两封书信的使用许可。由此可知,三被告就在涉案节目中使用涉案书信应当获得许可是明知的,亦有能力与本案三原告取得联系。在此情况下,三被告仍未经三原告许可在涉案节目中使用涉案书信,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综上,三原告主张的5万元赔偿金额应未超出三原告因三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害。该项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此外,三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2 636元,包括律师费人民币10 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636元。对此,本院认为,结合三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以及本案中三原告确有律师出庭及确有提交公证书证据的事实,可以认定三原告为本案支出了相应律师费及公证费。综合考虑本案的专业性及难易程度以及律师的工作量,本院认为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及公证费金额是合理的,应予支持。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