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卢超:行政许可承诺制——程序再造与规制创新(1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二)追求行政效率的公法价值及其张力
许可承诺制改革带有极为鲜明的效率主义色彩,事实上,行政效率议题通常被视为公共管理学的核心话题,以司法过程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学框架之下,行政效率(效能)的地位自始相对边缘,然而伴随国家角色变迁与行政法视野的拓展,行政效率原则的重要性日益得以彰显。行政效率(效能)原则被“日渐形成共识的市场经济战略和社会治理转型战略所推动,最后成为持续不断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诉求”。与其他行政法原则相比,行政效能原则更多在司法适用之外的行政自我革新中扮演重要角色,甚至可以说,对于行政效率的极致追求几乎支配了当前“放管服”改革的全过程。强调简政放权的“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行政程序简化的背后具有鲜明的效能价值判断与现实意义,“设计简化灵活、迅速且合乎行政目的的行政程序,有助于以符合行政效能原则的方式来实现行政任务”,当前以许可承诺制为典型代表的规制创新改革,重心便在于通过对许可程序装置的简化再造,消减传统许可程序的僵化繁冗,以此作为杠杆来提升行政效率与监管效能。
然而需要警惕的是,在行政实践中,许可承诺制对于效率价值的极致追求,也有可能会与其他价值目标产生张力冲突。施密特•阿斯曼教授便认为“公行政须符合经济效率之要求,但效率只是公行政应遵循的规范标准之一,在其他标准之衡量下,效率要求可能必须退缩”。放松规制导向的公共政策措施如果设计得当,的确有助于促使行政规制更有效率,然而,放松规制也会引发各类风险(The Risks of Unrules),譬如可能减损公共卫生、环境、安全监管等社会性监管事项的规制收益,导致公共行政的恣意无序,进而对行政合法性构成潜在威胁。行政许可承诺制作为典型的放松规制手段,的确能够收获一定的效率利益,但是,许可承诺制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社会性监管领域无限度的恣意推广,也可能带来诸多难以预料的负面效果与制度风险,从而在公法层面造成效率与安全之间的价值抵牾。
进一步讲,与之相关的问题更在于,行政许可承诺制等创新模式均以程序简化与效率价值为核心要义,但是这些创新政策的合法性始终存在一定的瑕疵与模糊地带,许可程序的创新往往容易脱逸出形式法治轨道,体现出特定经济环境下的权宜主义色彩,规制创新与法治主义之间的张力愈发彰显。毕竟程序简化与效率导向只是许可承诺制改革的一部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将许可简化程序的规制创新置于法治化背景之下,增强承诺制模式的稳定性与政策连贯性,尽可能实现短期灵活(Short-term Flexibility)与长期可信赖(Long-term Trustworthiness)之间的平衡,推动承诺制改革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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