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卢超:行政许可承诺制——程序再造与规制创新(1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并且,进一步通过机构协作互惠与数据共享的激励创新机制,改善行政官僚系统对于数据信息共享的抵触心态。可以说,从“内部行政法”的维度,“平台型政府”的发展需要央地关系的再平衡来破解诸多行政组织难题,才能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许可承诺制的铺陈扩张,奠定足够坚实的信息技术基础。
总而言之,从“互动共演”的角度切入,许可承诺制的政策扩散必须与信用规制、“平台型政府”等事中事后监管工具的成熟度保持同步共频,这也间接说明了21世纪初最早源自上海的许可承诺制改革并没有引发全国效应,根源便是局限于当时历史背景,信息监管手段、市场信用体系尚不足以支撑许可承诺制的深度推广。时至今日,市场信用体系、政府信息平台等新工具、新技术的兴起,的确为许可承诺制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要件,许可承诺与事中事后监管一体化的行政过程设计,在未来也将渐次成为行政许可改革的主流范式。但必须承认的是,信用规制体系与“平台型政府”建设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事中事后监管工具的成熟度相对滞后于许可承诺制的扩散速度,或者说行政许可承诺制的强制扩散推广,并没有充分考虑事中事后监管与之对应的制度承载能力,也相对忽视了行政审批局等各类组织创新机制对其可能存在的干扰效应。
因此,许可承诺制与事中事后监管作为“互动共演”的规制创新组合,除了需要各级政府不断提高对于事中事后监管工具的资源投入之外,也应当通过许可评价、政策试验等程序装置的介入,客观衡量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行业领域内,信用规制、信息化监管等各类事中事后监管工具对于市场风险的吸纳能力,能否跟上行政许可承诺制的改革步伐,尽可能保持许可承诺与事中事后监管之间,乃至“放管服”改革内部各类创新机制之间的同频共振。
四、许可承诺制的规制功能与价值张力
许可承诺制通过程序再造将事前许可流程压缩至极致,而将风险防控的行政任务转移至信用规制等事中事后监管工具之下,这一改造后的行政过程与规制创新,其意旨便在于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的各项负担,最大程度上削减以往繁冗的许可流程对于市场活力的消耗,并实现行政效率的最大化。但是这种规制效果能否达到预期,也需要行为科学等外部社科视角的融入,另外需要警惕的则是,承诺制改革背后效率价值与其他公法价值之间潜在的张力冲突。
(一)降低成本负担:规制与行为科学视角
行政审批事项叠床架屋与不当行政管制层层加码,导致市场主体需要承受日益加重的成本负担,继而拖累一向靠成本优势发力的中国经济增长,这是当前行政审批改革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个背景缘起。因此,如何通过规制创新来降低市场主体的各项成本负担,成为各地行政审批改革的核心主旨,譬如《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许可事项,可以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或者将审批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毫无疑问,行政许可承诺制也秉承了同样的价值预设目标,许可承诺制改革意图借助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再造,通过减少事前许可事项的干预消耗,来激发市场活力并优化重塑营商环境。行政许可承诺程序的制度设计类似于一种资格假定(Presumptive eligibility),在这种规制创新策略下,市场申请主体不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机关的实质性审查,只需要作出合规承诺,便可拟定为具备市场进入资质,行政机关也不再将精力投入到冗长复杂的事前许可程序中,而将规制重心放置于信用规制、信息化监管等更为现代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具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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