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卢超:行政许可承诺制——程序再造与规制创新(10)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实践中这些难题不仅提升了新增市场主体逃逸事中事后监管的机率,也将无限放大许可承诺制等放松规制措施所附带的风险,亟待“平台型政府”等信息技术手段的协同推进。
(二)“平台型政府”对事中事后监管的支撑
除了信用规制这一最为典型的事中事后监管工具,政府监管的平台化技术也成为当下激发许可承诺制迅速扩散的因素之一,“平台型政府”的兴起既为许可承诺—信用规制这一行政过程的网络平台化提供了技术框架,与此同时,信息化监管自身也可被视为事中事后监管工具的特定类型。与以往历次行政审批改革背景不同,当前互联网信息新技术与平台型政府的迅猛发展,为以许可承诺制为代表的“放管服”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赋能与历史契机,“平台型政府”的发展大幅提高了各级政府的信息搜集与甄别能力,使得国家治理运行流程的平台化、智能化与数字化图景成为可能,具体到当前规制改革层面,这意味着国家可以通过许可承诺等放松规制方式,改造传统意义上的事前许可机制,大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而同时借助监管数据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在后端以事中事后监管的平台化模式,更为高效地实现对特定市场主体的风险管控。
诸多学者已经观察到信息技术对于规制型国家模式的新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以信用信息平台为代表的“平台型政府”的渐次生成,政府规制的主要方式转向至信息服务,即“通过建立高效的信息平台,收集并提供全面、准确的各类信息,信息监管成为塑造‘信用国家’的核心环节”。同样,这种变革也反映在基于信息数据的执法创新上,譬如监管机关可以通过数据素描去锚定特定市场主体,并确定执法优先事项,以此大幅度提升规制执法的效率。有学者据此断言,“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控与控制,已逐步确立成为当代监管型国家的核心权力之一”。
理想层面而言,信息技术与“平台型政府”的历史发展机遇,成为许可承诺制勃兴的技术激励因素,也为中国规制改革提供了制度转型窗口,有望将规制重心从前端的行政许可逐步转移至后端的事中事后监管,此种变化也顺应了现代监管型国家范式转型的全球浪潮,但从域外经验来看,“规制重心的转移难以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政府对信息技术与监管数据平台的财政持续投入,以及充足的规制能力予以支撑”。然而普遍现实却是,政府规制机构中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依然普遍薄弱,“运用大数据实现政府监管尤其是规制执法模式的改革,这种规制转型面临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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