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丨独立与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李立新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
在婚姻法颁布70周年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台的重要节点,身为女性,无法不关注和思考婚姻家庭立法对自身发展的影响。事实上,基于性别而来的社会角色分工,女性的发展受婚姻家庭的影响超过男性。当强大的传统要求女性更多地分担生儿育女、养老扶弱的家庭职能时, 婚姻家庭法律对于女性独立、 平等发展的价值选择与追求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将抽象的“独立与平等”置身于婚姻家庭法律所调整的具象的身份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中,便会形成“身份独立、财产独立、身份平等、财产平等”之四维目标。但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在男女独立与平等的立法价值选择上, 存在错配身份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和财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误以财产关系的独立替代身份关系的独立,以身份关系的平等替代财产关系的平等之现象, 从而导致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独立与平等发展的支撑有失平衡而偏向于身份平等下的财产独立, 这对女性而言实非公平公正。
未来顺应个体独立的时代发展趋势,将男女性别(身份)平等的根本置于财富分配的性别公正,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与适用,坚持财产平等下的身份独立,以经济平等支撑女性独立。
关键词:女性 女性独立 性别平等 婚姻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一、问题之提出: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支撑失衡
独立与平等,是历代女性发展的追求目标,也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目标所在。婚姻家庭是个人成长、民族进步、社会和谐、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点。婚姻家庭立法对于女性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不言而喻。婚姻家庭法律调整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即调整身份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家庭立法随着时代不断进步,体现着不同的时代要求。婚姻家庭立法追求独立和平等,如果把此“独立·平等”与“身份·财产”联系起来,就会产生“身份独立、财产独立、身份平等、财产平等”四个维度的目标。以坐标轴表示即为:
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发展的平衡支撑,当是女性在身份关系中的人格独立和在财产关系中的经济平等。然而,当以女性的视角纵观婚姻法颁布70周年的历史,环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台的当下,不难发现,婚姻家庭立法已经悄然淡化了婚姻家庭的伦理连带性,昭然强化了市场经济的利益私权性。在婚前财产的公证、婚姻中父母出资买房的指定单方赠与等成为风行做法之际,承担更多家庭照顾职能的女性,很可能面临“住在别人的房子里为别人生儿育女、最终被净身出户”的尴尬局面。笔者曾接受过一位在城市工作的白领女性为其农村妹妹婚姻纠纷的咨询, 其妹上照顾公婆下抚育儿女,还要操劳田间地头,辛苦持家不得闲,却因在外打工的丈夫花心玩失踪而备受煎熬,无奈提出离婚,婆家居然不肯分房给她。不少女性提出质疑:婚姻财产制原本是夫妻共有制,现在夫妻各自拥有自有财产现象越来越多,这样的婚姻家庭立法如何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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